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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济南将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

日前,济南市政府网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到,“十四五”期间,济南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改善。

《意见》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80%;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可建设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租金标准需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增加房源有效供给上,《意见》提出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轨道交通站点2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盘活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和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以及商业商务聚集区周边已收储的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租赁型公寓。积极探索制定企业利用商业商务用地建设租赁型公寓的相关办法。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厂前区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厂前区地上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各工业项目对应的厂前区用地集中设置、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引导市场主体盘活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在符合有关规定、尊重群众意愿、满足消防及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改建、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来源:齐鲁壹点

关键词: 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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