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财经 > 正文内容

济南出新规破解物业“退出难”!明确新老物业交接程序!

4月15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读,记者了解到,《条例》针对物业服务人“退出难”问题,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退出程序,并明确了新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交接程序。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介绍,《条例》对规范物业服务作出规定,针对物业服务中纠纷较多的事项,强调了物业服务基本项目的内容,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基本义务和禁止性规定。针对实践中物业服务信息公示不及时、不透明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信息披露的具体项目,并要求物业服务人除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公示外,还要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在国家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框架下,条例明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政府指导价。同时,为尽早实现业主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体现业主意愿,条例中对前期物业合同的终止节点作出明示: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存续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或者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自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此时,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什么服务、达到什么标准、收取多少物业费标准,在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这是物业服务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对于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业主委员会可以公示未交费业主名单;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人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物业服务中群众反映的“进门难”问题,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各类物业费。

针对物业服务人“退出难”问题,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退出程序,并明确了新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交接程序。

张瑞说,《条例》对物业使用与维护作出规定,为规范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的行为,明确规定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确保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实施的十四项行为。

针对车位场地使用费、广告经营收入、物业服务用房租金等公共收入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业主利益屡屡被侵占的现象,为保障业主对公共收入的知情权和支配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同意,不得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规定公共收入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示;规定公共收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规范、公示不及时等问题,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专项用途、管理公示等作出规定,明确主管部门代行管理的,应当随时接受业主查询;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发送对账单。

针对小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明确规划配建的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优先投入使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针对业主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专业经营单位维修责任划分问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后,由相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更新养护。

来源:天下泉城

关键词: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标签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