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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要谨慎!一员工被判与公司共担13万元债务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员工以“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抗辩一旦成立,相应法律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反之,将由员工个人承担法律后果。

近日,槐荫法院民二庭王鑫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员工以乙方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交易的,最终被认定其应当与公司一同承担13万元债务。


(资料图)

案情回顾

李某为建筑公司员工,2021年1月1日,租赁站作为甲方,建筑公司、李某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架管等设备,并对租赁价格、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落款处租赁站在甲方处盖章,建筑公司及李某分别在乙方处盖章及签字。当日,李某向租赁站支付押金2万元,租赁站依约提供租赁物。

2022年1月1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并出具《租金结算清单》,载明:结算日期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本次应收租金15万元,李某在承租方经办人处签字确认。

因建筑公司及李某均未付租金,后租赁站遂将建筑公司、李某作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13万元及其利息。建筑公司对于结算清单没有异议,认可其应于2022年1月1日付款,因工程发包方未结算导致其未能付款。但李某系公司职工,具体负责租赁事宜,涉案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李某辩称,租赁合同系两公司之间的合同,其仅是作为建筑公司的经办人在合同中签字,并非租赁事宜中的乙方,租赁关系亦与其无关,相应款项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为租赁合同相对方,应否承担租金支付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如约履行。依据《租赁合同》《租金结算清单》,可以证实租赁站依约提供租赁物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租金,故租赁站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租金13万元及其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是否系案涉合同相对方,槐荫法院认为,《租赁合同》《租金结算清单》中乙方均注明为建筑公司与李某,且李某均在乙方处签字确认,押金收据中交款单位亦为李某,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签署涉案合同的法律后果。虽两被告均辩称李某属履行职务行为,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法确认李某为案涉合同当事人,应当支付租金及其利息。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公司与李某支付租赁站租赁费13万元及其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新黄河

关键词: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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