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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就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景区、学校等应划定停车区域

日前,济南市政府网发布《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记者获悉,济南或明确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此外提出,景区、集贸市场、学校、交通集散地应划定停车区域。


【资料图】

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

进行外部改造装修

建(构)筑物要求,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主体建(构)筑物外立面一般每3至5年粉饰一次,粉饰装修应保持原建筑物的色彩、造型和设计风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对临街门窗进行变更。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对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应保持原建筑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且应设置专门标志。

城市道路方面,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交叉口部位坡道与人行横道线对应布置,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候车厅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摊点群;其他道路上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整洁有序,管理规范;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点、文化商贸等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区域设置,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不得污染、损坏路面。

居住区内严禁饲养

鸡、鸭等家禽家畜

城市照明方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道路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道路照明在亮灯时段应限制灭灯数量比例,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及以上,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及以上。景观照明在亮灯时段应满足景观照明效果,亮灯率应达到90%及以上。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文字规范、图案清晰、造型美观;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

居住区方面,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犬只不得敞放,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城市绿化方面,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树池内无污物。

城市水域方面,泉池、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应及时清除水生植物、垃圾、油污等废弃物。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

无乱设摊现象

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方面,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不得造成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建(构)筑物上的招牌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底层以上的招牌宜集中组合设置。

公共场所方面,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首末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无乱设摊、堆放杂物、乱停车、揽客拉客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车辆停放整齐。景区、集贸市场、学校、交通集散地应划定停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施工工地方面,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拆除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等刚性封闭围挡和警示标识;待建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道路工程、管线工程、临街建(构)筑装修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施工工地应净车出场,无抛洒滴漏。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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