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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数科票据千问千答|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的应记载事项

应记载事项即为必须记载事项,今天来跟大家聊一聊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和背书人签章。

如果在转让背书中未记载以上事项,则转让背书行为不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成功发起。

(一)背书人名称。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转让汇票权利作成背书时,应记载自己(此时为背书人)的名称。该名称应与持票人受让汇票(即前次作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并签收该电子商业汇票时的名称一致。(二)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是指受让电子商业汇票权利的受让人的名称。背书按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确认的背书,因其记载最为完整、正式,又称为完全背书或正式背书。相反,不记名背书则是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记载自己的签章的背书。由于不记名背书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故又称空白背书或略式背书。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因此,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的,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三)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指记载于电子商业汇票上的背书成立时的年、月、日,该日期为被背书人同意接收背书人的背书申请,并成功向电子商业汇票发出背书签收指令时记载于电子商业汇票的日期,也就是被背书人签收指令进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日期。记载背书日期的作用主要是作为系统判断背书转让能否成立的依据(电子商业汇票在提示付款期后,不能进行转让背书),同时也可以为认定背书连续与否提供参考。(四)背书人签章。在电子商业汇票中,签章使用的是当事人的电子签名,背书人的签章是背书人对背书记载事项的确认,也是确定背书人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属于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作背书时,必须在汇票上签章,背书才能有效成立,如果欠缺签章,则背书无效。

深度数科集团作为票据服务行业代表,早在2016年加入中国票据市场的电子化进程,不断优化票据数字化服务能力,研发紧贴小微企业需求的票据创新产品,创新推出商票直融、商票ABS、银票秒贴、承法产业图谱等领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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